2021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宣布通告,,,对原产于或入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GlassFibreandarticlesthereof)作出第二次反推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8.67-49.90%的反推销税,,,详细税率如下: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TaishanFiberglassInc.)、淄博中材金晶玻纤有限公司(SinomaJinjingFiberGlass(Zibo)Co.,Ltd.)、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TaishanFiberglassZouchengCo.,Ltd)均为18.36%,,,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JushiGroupJiujiangCompanyLimited)、巨石集团有限公司(JushiGroupCompanyLimited)均为18.49%,,,重庆国际复合质料有限公司(ChongqingPolycomplnternationalCorp.)为8.67%,,,其他生产商为49.90%。。。。有用期为5年。。。。涉案产品不包括玻璃棉,,,玻璃纤维棉,,,玻璃纤维绝缘质料,,,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针织物,,,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粗纱,,,用于热塑性应用的短切原丝,,,纤维直径在0.3至2.5微米的超细玻璃纤维,,,玻璃纤维席、玻璃纤维网、玻璃纤维薄片,,,湿短切原丝和用于混凝土增强的耐碱玻璃纤维(Cemfil)。。。。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9项下的产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入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推销立案视察。。。。2015年7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入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一次反推销日落复审立案视察。。。。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征收CIF的20.46%-47.15%的反推销税。。。。2018年2月1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入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规避立案视察,,,审查四川威玻新质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泰国分公司AsiaCompositeMaterials(Thailand)Co.,Ltd是否以中国的玻璃纤维为质料制成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反推销税。。。。2018年7月30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建议对AsiaCompositeMaterials(Thailand)Co.,Ltd.以到岸价(CIF)征收47.15%的反推销税。。。。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宣布通告称,,,对原产于或入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二次反推销日落复审立案视察。。。。
原文: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NCV%20signed%20Eng%20Glass%20Fibr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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