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亚洲-太平洋商业协定〉第二修正案》,,,,决议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入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商业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详细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商业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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