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商务部宣布通告,,自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入口精对苯二甲酸反推销步伐举行期终复审阅察。。
2015年6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海内精对苯二甲酸工业递交的反推销步伐期终复审申请书。。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入口精对苯二甲酸实验的反推销步伐。。
本次复审的推销视察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业损害视察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本次视察自2015年8月10日起最先,于2016年8月10日前竣事。。
2010年8月12日,,商务部宣布2010年第47号通告,,决议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入口精对苯二甲酸实验终反推销步伐,,实验限期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韩国公司反推销税税率为2.0%-11.2%不等;泰国公司税率为6.0%-20.1%不等。。厥后,,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宣布2013年第52号和2014年第52号通告,,依法认定相关更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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