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宣布第33/2015号案件的新通告,,,,,对原产于或入口自中国的不包括凌驾2.0旦的涤纶短纤维(PolyesterStapleFiber)作出第一次反推销日落合并形式变迁复审终裁,,,,,决议维持涉案产品2.82-11.51%的反推销税,,,,,其中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ShanghaiHengyiPolyesterFiberCo.,Limited)为7.88%、江阴市华宏化纤有限公司(JiangyinHuahongChemicalFiberCo.,Limited)为2.82%、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Limited)为8.22%、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XiamenXiangluChemicalFiberCompanyLimited)为7.81%、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ZhengqiHigh-TechFiberTechnologyCo.,Limited)为7.72%,,,,,其他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为11.51%,,,,,步伐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用期为5年;;与此同时,,,,,裁定现有数据缺乏以支持申请方对形式变迁复审的申请,,,,,决议终止形式变迁视察。。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5503.201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凌驾2.0旦的涤纶短纤维、彩色涤纶短纤维和再生涤纶短纤维。。本案推销视察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视察期为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入口自中国的涤纶短纤维启动反推销立案视察。。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最先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2-11.51%反推销税,,,,,有用期为5年。。2020年10月2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宣布通告,,,,,应巴基斯坦海内企业ICIPakistanLimited和IbrahimFibers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日落复审申请,,,,,及中国企业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Limited)于2020年9月28日提交的形式变迁复审申请,,,,,对中国涤纶短纤维启动第一次反推销日落合并形式变迁复审立案视察。。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1/10/ADC-33-Notice-of-Conclusion-Revie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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