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商务部条法司就《反推销价钱允许规则》、《反推销退税规则》、《反推销新出口商复审规则》3部关于反推销条例果真征求意见,,,拟修订与反推销相关的3部暂行规则。。。。。
此次修订的是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公布的《反推销价钱允许暂行规则》、《反推销退税暂行规则》、《反推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商务部体现,,,对此3部暂行规则的意见,,,须在2009年8月10日条件交商务部条法司。。。。。
凭证修订后的条例,,,在价钱允许方面,,,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商务部提出价钱允许,,,价钱允许的提出不得晚于起源裁决通告后45天。。。。。商务部以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钱允允许以接受的,,,可以决议中止或者终止反推销视察。。。。。
在反推销退税方面,,,划定指出,,,推销产品的入口商有证据证实已经缴纳的反推销税金额凌驾现实推销幅度的,,,可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现实缴纳反推销税后的3个月。。。。。
在反推销新出口商复审方面,,,划定要求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需在原反推销视察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实出口过被视察产品,,,并抵达一定命目,,,足以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钱的基础。。。。。申请人在原反推销视察终裁决生效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得晚于现实出口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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